个人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案例
发布时间:2018-11-23 14:25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个人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案例
个人在境外遇到涉税争议或者自身税收权益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同样可以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
2008年,Y国税务局将我国某个人认定为Y国居民,要向其征收富人税。Y国税务局认为,该个人持有Y国永久性居民身份,属于其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外国人”。我方认为,该个人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其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主要在中国展开,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该个人一直居住在中国,在Y国虽拥有房产,但仅是因子女求学而购买的临时性房产,其习惯性居所也在中国;最后,该个人拥有中国国籍。因此,我方认为该个人应为中国居民,就此向Y国税务局提起相互协商。最终,Y国税务局同意我方观点,放弃对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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