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跨境文化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9-03-29 15:0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提供跨境文化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跨境文化类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2.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且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5.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在欧洲为境外公司投放广告,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