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发布时间:2019-04-28 19:2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问:我们集团2015年在埃塞俄比亚设立了一家公司。由于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被境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被要求按照居民企业履行全面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义务。同时,埃塞俄比亚税务当局也要求该公司在当地缴税。请问,可以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吗?
答: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根据有关协定条款的规定,相互协商程序应在第一次被通知该征税措施之日起三年之内提起申请。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包括: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协助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涉及的本辖区内事务。
中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已于2012年12月25日生效。按照规定,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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