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新购进设备、器具加速折旧
发布时间:2023-03-20 14:41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
【享受条件】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办理类型】
自主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4.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