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加速折旧

发布时间:2023-03-20 14:42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适用范围】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享受条件】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办理类型】

自主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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