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按100%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3-03-20 14:49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优惠内容】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享受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须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第二条规定。
基础研究具体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第四条规定内容判断。
【办理类型】
自主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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