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3-03-20 15:41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优惠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适用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享受条件】
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的凭据等书面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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