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23-03-20 15:43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优惠内容】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适用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享受条件】
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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