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23-03-20 15:44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优惠内容】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适用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享受条件】
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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