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发布时间:2023-03-20 15:45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优惠内容】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适用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享受条件】

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破产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债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债权人提供);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非债权人提供)。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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