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23-03-20 15:47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优惠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适用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享受条件】
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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