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待遇
发布时间:2023-03-20 16:51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三十七)税收协定待遇
【优惠内容】
税收协定(含安排/协议,下同)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能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
【适用范围】
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
【享受条件】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走出去”企业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开展境外投资,也可适用相应的协定条款。
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已与109个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105个国家(地区)的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办理类型】
自主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 √ | √ |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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