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
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31 08:5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关系到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70件税务规范性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在公布失效废止的70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55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15件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废止。在这些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由于税务部门持续完善税法执法制度和机制,已被新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2015年第10号);有的文件确定的工作已经完成,文件内容已过时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6号);有的文件上位文件依据已废止,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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