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5 15:52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为方便税务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进一步提高税务部门规章制定的透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现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2件,分别为《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上述2件税务部门规章制定时间较早,一些规定和要求已经不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或已被新的税收规定替代,决定予以全文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