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苏保税稽告〔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7-14 15:58 | 来源: 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张家港保税区宏昌达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92088083700F):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发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登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苏保税稽不罚〔2023〕5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滨江大厦A座1718室
联系电话:0512-58329869
联系人:商河军、蒋攀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苏保税稽不罚〔2023〕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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