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海门税一分送达公告〔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7-19 17:18访问次数:来源: 海门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徐*荣:

因《税务事项通知书》无法电子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税一分送达公告〔2023〕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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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门税一分税通〔2023〕7号


徐*荣: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应缴纳税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限2023年8月28日前缴纳(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通知书缴纳税款、附加费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徐某荣未缴纳税款明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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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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