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邮寄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送达,后公告方式送达,纳税人逾期仍未改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非正常户认定名单(2023年6月)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