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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天宁区税务局限期申报公告(2023年7月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3-07-25 10:11 | 来源: 天宁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沈伟成等81人: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详见附件:2023年7月第一批催报公告送达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限你(单位)于2023年8月5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天宁区税务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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