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下列纳税人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特此公告。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23年7月非正常户认定公告.xls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