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24 14:03访问次数:来源: 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是指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社会保险费申报、非税收入申报的事项,是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要依据,包括6类21个事项。

6.1 社保费银税划缴协议

6.1.1—127 社保费银税划缴协议

【事项名称】

社保费银税划缴协议

【申请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要委托经办银行进行扣款缴费的,可以与经办银行签署委托扣款协议,委托银行在本人银行账户中扣缴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第五部分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委托划转税(费)款协议

2份

免填单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在所在地区社保费经办银行各营业厅以及经办银行网站、APP办理,具体经办银行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机构】

各地经办银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与相关银行签订代扣社保费协议,无需至税务机关办理。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2 社会保险费申报

6.2.1—128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确认申报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确认申报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按期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确认申报并缴款。(省内部分地区使用)

省内其它地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根据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核定应征数据实施扣款,无需缴费人确认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

2

法院文书、劳动仲裁书复印件

1份

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中需要申报缴纳社保费的缴费人报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为当月底。

5.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6.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7.缴费人可以选择使用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到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查缴、MISPOS刷卡缴纳、现金缴纳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费缴款。

8.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0.江苏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或50%,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6.2.2—129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申请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每年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确定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

3.《省人社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缴业务规则(暂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27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保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年度申报)》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导入模板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2.3—130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日常申报

【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日常申报(缴款)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申报情况,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预处理数据,由机关事业单位按期进行确认申报和缴款。

机关事业单位年内新增参保人员的,需要申报新增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

3.《省人社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缴业务规则(暂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27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保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日常申报)》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工资申报”、“社保费申报”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导入模板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机关事业单位一般按月确认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和年金,应于每月25日前申报缴费。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7.缴费人可以选择使用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到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查缴、缴款至待报解账户、MISPOS刷卡、现金缴纳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费缴款。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2.4—131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确认申报

【事项名称】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确认申报

【申请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在完成工程项目参保登记后,向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和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但缴费人需要确认具体工程项目编号、名称、缴费金额等信息。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江苏省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或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6.2.5—132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款)

【申请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确定缴费基数或档次后,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2份

免填单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江苏税务APP“社保费缴费办理(选档)”、微信或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商业银行APP和地方政务APP相关社保缴费模块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也可在所在地区社保费经办银行各营业厅办理,具体经办银行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缴费档次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2. 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期限至当月底;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可按月、按年申报缴纳,缴费期限最迟为当年底。

3. 缴费人可以选择使用线上渠道查缴、到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查缴、税银POS机刷卡(扫码)缴费、现金缴纳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费缴款。

4.缴费人可与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扣款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另行申报。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2.6—133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人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后,按年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选档)缴费。教育机构、村居等基层组织与税务机关签订城乡居民社保费委托代征协议后,可以虚拟户身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代征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四条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第二部分

【办理材料】

1.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的城乡居民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个人)》

2份

免填单


2. 集中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汇总申报)》

2份


2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申报)》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江苏税务APP“社保费缴费办理(选档)”、微信或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商业银行APP和地方政务APP相关社保缴费模块、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社保费代收代报(自主)”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均为自愿参保缴费。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缴费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人身份由系统自动确定其缴费档次。

2.城乡居民一般按年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申报缴款期限由各市确定。

3.缴费人可以选择线上渠道查缴、到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查缴、税银POS机刷卡(扫码)缴费、现金缴纳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费缴款。

4.缴费人可与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扣款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另行申报。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2.7—134  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主要包括历史欠费补缴、政策性补缴等类型,缴费人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缴纳费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十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也可通过以下线上渠道办理: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省内部分地区使用)。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社保费申报-特殊缴费申报”(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江苏税务APP“社保费缴费办理(选档)”、微信或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但需确认具体费种、所属期、费款金额等要素。

5.特殊缴费申报不允许分批申报缴费,应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一单核定数据进行申报缴费。

6.缴费人可以选择使用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到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查缴、POS刷卡缴纳、现金缴纳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费缴款。

7.虚拟户可以选择使用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到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查缴、POS刷卡缴纳、现金缴纳等方式进行代征社会保险费缴款。

8.虚拟户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中明确的代征要求和相关事宜开展代征工作,及时、足额将代征费款解缴入库。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3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

6.3.1—135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

【事项名称】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征求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江苏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份


2

能够证明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会计报表等资料

1份


3

申请缓缴前6个月工资发放、职工在岗情况证明资料

1份


4

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缴费担保资料

1份


5

其它能够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资料

1份


6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限时办结,一般为20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代办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4  误收多缴退还社会保险费申请

6.4.1—136  误收多缴退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请

【事项名称】

误收多缴退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请

【申请条件】

因税务机关误收等原因而产生应当退还给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款,用人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年金退费申请流程另行表述)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1份


2

完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条件报送

3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费款内容的资料

1份

非必报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限时办结,税务机关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人社、医保部门。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完费凭证复印件,对于在操作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社保费申报表、费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6.对于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并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并定期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4.2—137  误收多缴退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年金申请

【事项名称】

误收多缴退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年金申请

【申请条件】

因税务机关误收或机关事业单位误缴而产生应当退还给缴费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费。具体包括:重复缴费退费、误申报缴费基数退费、参保登记信息错误误缴退费等。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

2.《省人社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缴业务规则(暂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27号)

【办理材料】

1. 误申报缴费基数退费、重复缴费退费: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江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1份


2

完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条件报送

3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费款内容的资料

1份

非必报

2.参保登记信息错误误缴退费: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江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1份


2

完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条件报送

3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费款内容的资料

1份

非必报

4

各级组织部门、各级人社行政部门、中央驻苏机关和部队机关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工资文件等确认编制、工资的材料。

1份


5

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业、安置材料。

1份

退役军人报送

6

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工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1份


7

相关部门退休审批表文件

1份

退休人员报送

8

因行政处罚、刑事判罚等导致撤职、降级等相关处分证明材料。

1份

条件报送

9

死亡证明

1份

条件报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限时办结,税务机关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人社、医保部门。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完费凭证复印件,对于在操作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社保费申报表、费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6.对于社保费,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社会保险费退费方式采取税务机关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退还的方式进行。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4.3—138  误收多缴退还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请

【事项名称】

误收多缴退还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请

【申请条件】

因税务机关误收、缴费人误缴等原因而产生应当退还给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款,缴费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费。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2份


2

完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条件报送

3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费款内容的资料

1份

非必报

4

缴费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限时办结,税务机关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人社、医保部门。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完费凭证复印件,对于在操作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社保费申报表、费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6.对于社保费,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社会保险费退费方式采取税务机关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验退还的方式进行。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5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6.5.1—139 用人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不体现人社、医保部门退费结果信息)。

(机关事业单位开具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证明流程另行表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5号)第六十一条、七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表》

1份

用人单位签章

2

缴费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信息查询-完税凭证”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人社、医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6.对同一期间的缴费情况,缴费人可多次申请开具缴费证明。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5.2—140 机关事业单位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证明

【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证明

【申请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退费结果信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5号)第六十一条、七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表》

1份

单位签章

2

缴费人身份证件原件(职工个人)

1份

查验后退回

职工缴费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相应资料

3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4

委托人书面授权材料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证明打印-单位缴费证明打印”、 “证明打印-职工缴费证明打印”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人社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6.对同一期间的缴费情况,缴费人可多次申请开具缴费证明。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5.3—141 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申请条件】

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不体现人社、医保部门退费结果信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5号)第六十一条、七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税函〔2019〕142号)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缴费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相应资料

2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3

委托人书面授权材料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特色业务-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江苏税务APP“我的社保-社保缴费证明查询”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3.对同一期间的缴费情况,缴费人可多次申请开具缴费证明。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6 非税收入申报

6.6.1—142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事项名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1.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

《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2份

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

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2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6.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义务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缴费额大小核定缴费期限。

8.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9.缴纳义务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10.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11.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1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3.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4.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15.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6.6.2—14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事项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设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

2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6.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7.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8.自2014年6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9.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6.6.3—14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申请条件】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果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按期接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缴费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数据,缴费人依据该数据直接缴纳的,免于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5.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6.自2018 年4月1 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7.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6.4—145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事项名称】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申请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中央石油开采企业及地方石油开采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各方中 拥有石油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的一方企业统一向征收机关申报。

5.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按月缴纳。

6.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时,原油吨桶比按石油开采企业实际执行或挂靠油种的吨桶比计算;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每日公布的中间价按月平均计算。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6.5—146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事项名称】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基金。

【设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第一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纳义务人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5.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6.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实行汇总缴纳。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6.6—147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事项名称】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申请条件】

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 申报缴纳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

【设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6.《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 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 号)

7.《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1)财政部专员办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 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 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等中央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2)户外广告招标及拍卖收入、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市政公共资 源有偿使用收入市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省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4)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

(5)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 镇垃圾处理费。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

(7)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5.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非税收入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6.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湖北省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重庆市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重庆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7.自2017年7月1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25%。

8.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自2018年7月1日起,再降低25%。即,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执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50%的征收标准

9.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10.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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