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5 09:00访问次数: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发布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成文日期】2023-8-18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