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4 10:00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国务院决定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后开展的首次大型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的规定和要求,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24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将于2024年1-4月进行,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进行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普查登记,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请准备好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完整采集相关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有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情况,请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经济普查机构举报。
举报电话:
江苏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25-86637150
各设区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 025-68787729
无锡市 0510-81823745
徐州市 0516-83733062
常州市 0519-85683071
苏州市 0512-68610578
南通市 0513-85215771
连云港市 0518-85831056
淮安市 0517-83960010
盐城市 0515-86660717
扬州市 0514-87863611
镇江市 0511-89666629
泰州市 0523-86839043
宿迁市 0527-84368236
江苏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