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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公告(2024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4-04-11 15:03 | 来源: 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扬州市丰丽涂装设备厂等6户纳税人: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相关税费(详见附件:2024年3月单位催缴公告送达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4年5月1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缴纳(解缴)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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