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提示
发布时间:2024-03-21 16:55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版)》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网上申报时,系统根据申报信息自动识别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动计算、提示减免税额,系统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基础信息自动生成相应的减免税申报附表,纳税人完成申报并保存纳税申报表时,系统会再次进行自动校验,确保纳税人精准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最大限度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充分、足额享受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详细税收政策,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栏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