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友情提示

发布时间:2019-08-13 19:04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一、了解汇缴政策

纳税人应注重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的学习,可以通过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与辅导、网上视频培训等方式,了解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汇缴年度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等方面的政策,提高自主申报的质量。

二、核对基本信息

纳税人应在汇缴申报前仔细核对实际从事的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已预缴的税款、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减免税优惠、暂时性差异台账等直接影响年度汇缴申报的基本信息,确保年度汇缴申报准确性。

三、填报申报资料

纳税人应梳理本企业可能涉及的优惠、资产损失、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政策性搬迁、房地产等项目,准确、完整地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对照汇缴资料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四、开展风险筛查

为协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全国推出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象是全国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相应申报表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及时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完成申报;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完成申报。

五、法律责任提示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