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0 18:4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国家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制度。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0年一季度以来,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国家发改委已经下发了2020年一、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明确了缴纳风险准备金的窗口期对应的征收标准。缴纳义务人应根据规定的缴纳期限和征收标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缴纳义务人的范围。我省范围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
(二)明确了缴纳期限。缴费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按季缴纳的,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三)明确了缴纳地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风险准备金。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风险准备金。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也可申请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风险准备金。
(四)明确了申报表种类。缴纳义务人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申报风险准备金。
(五)明确了征收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2020年一、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作为附件随此次公告一并公布。
(六)明确了办理渠道。缴纳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风险准备金的申报缴纳。
三、实施时间。公告自发文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