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00014001688P/2020-07972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10 |
发文字号: | 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 文 种: | 公告 |
标 题: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废止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征收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0 18:4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成文日期】2020-12-10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现将我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我省范围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征收机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缴纳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风险准备金的申报缴纳。
三、征收期限。风险准备金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四、征收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2020年一、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见附件。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0日